zhuanli基礎知識專題(六)
——發明、實用新型授予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zhuanli法》(2008修訂)的規定,授予zhuanli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一)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zhuanli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zhuanli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zhuanli文件中。
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在貝爾研制電話機的同時,格雷發明了相同原理的液體電話機。而且十分巧合,在貝爾提出zhuanli申請的同一天,格雷也向紐約zhuanli局提出zhuanli申請,并將zhuanli發明權轉賣給美國最大的威斯汀電信公司。于是,一場爭奪電話發明權的訴訟案一直持續了10多年。
后來經詳細調查,發現貝爾申請zhuanli的時間比格雷大約早兩小時,法院據此裁決,電話發明zhuanli當屬亞歷山大·貝爾。此后,發明大王愛迪生也投身于電話機的改良工作。1878年,他研制出碳精送話器,并獲得了zhuanli。
(二)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指發明(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現有技術,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如果發明是其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試驗可以得到的,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也就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顯著的進步:發明有顯著的進步,是指發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
比如,發明克服了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或者為解決某一技術問題提供了一種不同構思的技術方案,或者代表某種新的技術發展趨勢。